《最后的真相》,背后的真相真的很急『《最后的真相》,背后的真相』
《最后的真相》,背后的真相
原创 虹口法院 上海虹口法院 收录于合集 #虹法观影 4个
影视剧中,律师在法庭上义正辞严的辩论是一个非常激动人心的情节,最近正在电影院热映的电影《最后的真相》里,男主角黄晓明便因一段精彩的庭审发言而在网络大火。作为新上映的法律题材电影,这部影片不仅给观众展现了刑事诉讼的主要过程和辩护人的主要工作,也引发了观众对法律功能和司法价值的思考。
影片主要讲述了黄晓明饰演的丁律师为一桩杀人案件中的嫌疑人担任辩护人,在调查和审理过程中利用专业知识和法律思维一步步揭开真相的面纱,最终排除万难找出了真凶,却也让自己锒铛入狱的故事。
丁律师为什么会入狱?案件调查过程中又出现了哪些问题?本期“虹法观影”,虹小法邀您一同观赏电影《最后的真相》。
一、很急但别急,
调查询问应当依法进行
开庭日期临近,丁律师为了及时获得有效信息,也为了能让自己在案件中打出名气、重拾信心,便通过精巧的话术诱导被告人说出有利于辩护的内容,甚至在开庭后再次会见被告人时以其孩子为要挟逼迫其提供不真实的口供。即使丁律师利用其专业能力和表达能力成功使案件向有利于自己的方向发展,但此种调查方式违反了程序性规定。
逼供是指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此种方式会让被告人遭受肉体上的痛苦,同时也包含精神上的折磨。不仅逼供这项行为本身是违法的,而且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刑讯逼供所取得的证据也不具有合法性,应当予以排除。目前,依法治国方针的深入推进、无罪推定制度的完善落实、刑讯逼供罪的设立、侦查询问全程录音录像的要求都在很大程度上避免了逼供情况的发生。
诱供是指诱使刑事被告人或证人按侦查、审判人员的主观意图或推断进行供述。现行法律规定中单独规定诱供的条款较少,也没有在刑讯逼供中一并规定。因其隐蔽性、欺骗性更强,很多情况下被告人并未发觉,其潜在危害性也越大。《人民日报》早在1980年7月21日就已经谈到:“如果是指供、诱供,那同样是逼供性质的违法行为,必须严禁”。而实践当中如何界定引诱、欺骗与正常侦查讯问策略之间的关系,以及取证结果是否能够予以采纳,根据个案具体处理,通过结合取证的内容、方法,被告人是否认可,以及证据内容对定罪量刑的影响等多角度综合考量。但宏观上从程序合法性角度出发,诱供所取得的证据材料通常也会予以排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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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第56条 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124条 采用刑讯逼供方法使被告人作出供述,之后被告人受该刑讯逼供行为影响而作出的与该供述相同的重复性供述,应当一并排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108条 对视听资料应当着重审查以下内容:(三)制作过程中是否存在威胁、引诱当事人等违反法律、有关规定的情形。
第573条 法庭审理过程中,审判人员应当根据未成年被告人的智力发育程度和心理状态,使用适合未成年人的语言表达方式。
发现有对未成年被告人威胁、训斥、诱供或者讽刺等情形的,审判长应当制止。
二、很帅但要改,
参与庭审务必严守纪律
影片的高潮,丁律师站在法庭中间用缜密的逻辑和专业的理论,在庭审中辩口利辞,给观众留下了深刻的印象。但影片中的艺术性处理与实际的庭审过程还是有所差别,庭审中诉讼参与人都各自固定位置,除特殊情况意外,不允许随意走动、发言。既是保证法庭秩序,也确保刑事诉讼过程中的安全。现实中,无法出现丁律师那样站在法庭中间开展辩护、直接反问辩论的气势非凡场面。此外,站在证人面前拍桌询问貌似确实很有威严,却可能涉嫌逼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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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法庭规则》17条 全体人员在庭审活动中应当服从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的指挥,尊重司法礼仪,遵守法庭纪律,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鼓掌、喧哗;(二)吸烟、进食;(三)拨打或接听电话;(四)对庭审活动进行录音、录像、拍照或使用移动通信工具等传播庭审活动;(五)其他危害法庭安全或妨害法庭秩序的行为。检察人员、诉讼参与人发言或提问,应当经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许可。旁听人员不得进入审判活动区,不得随意站立、走动,不得发言和提问。媒体记者经许可实施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行为,应当在指定的时间及区域进行,不得影响或干扰庭审活动。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法庭纪律规定》第8条 开庭时,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书记员、司法警察以及诉讼参与人应当关闭通讯工具或调到震动位置,不准打电话、吸烟、喝茶或随便离开指定的座席。如有特殊情况要离开的,须经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许可。
非经法庭准许,诉讼参与人不得擅自对庭审活动进行录音。
第9条 开庭时,公诉人以及辩护人、原告人、被告人、法定代理人、证人、翻译人员等诉讼参与人发言、陈述、出示证据、传唤证人、宣读证词和辩论等,须经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准许。
三、要快更要好,
突发情况切记审慎处理
被告人的当庭陈述出现了先前侦查阶段没有出现的内容,甚至与先前的口供完全相反,这让公诉机关和法庭既意外又重视。当庭翻供是指被告人在法庭上推翻自己原来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所作的供述而作出新的供述,主要是将原来的有罪或罪重的供述改作无罪或罪轻的供述。如果出现翻供情况,根据《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对被告人来说将影响先前“自首”情形的认定;对法院来说则需要综合各方陈述和证据重新审查清楚。因此关于口供与定罪之间的关系,要考虑到口供具有的易变性和可塑性等特点,在人为因素、环境因素的影响下可能出现被告人前后供述不一致的情况。
关于口供证明效力的问题,既要避免刑讯逼供、诱供等非法方式取得的非法口供影响刑事诉讼程序依法有序推进,也要考虑口供在查明案件事实、指引侦查方向、提高诉讼效率方面的重要价值,不能因噎废食。尤其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改革和深入发展,口供是被告人悔罪态度的重要证明因素之一,因此考虑口供的优势和风险,现行法律的规定逐步形成了“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的原则。在口供审查过程中要坚持直接言词原则,审查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的同时,运用口供补强规则,综合考虑各方因素查明案件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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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96条 审查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应当结合控辩双方提供的所有证据以及被告人的全部供述和辩解进行。
被告人庭审中翻供,但不能合理说明翻供原因或者其辩解与全案证据矛盾,而其庭前供述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的,可以采信其庭前供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 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的,不能认定为自首,但在一审判决前又能如实供述的,应当认定为自首。
《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53.审判阶段反悔的处理。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反悔不再认罪认罚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审理查明的事实,依法作出裁判。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 对一切案现在还有秒下款的网贷吗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四、要真更要实,
追寻正义须当牢记初心
丁律师曾说,为了赢必要时要上一些手段,只要目的是好的。但输赢不是裁判所追求的价值,目的也不是判断行为合法合理的唯一标准,法律工作者不是冰冷的法条适用机器,程序合法和结果公正都是诉讼程序必须恪守的原则,而每一个诉讼参与者都只是小小的个体,通过不断解决一个个案件来维持社会秩序。法律人都渴望探求案件事实真相,向往公平正义,但超越真相之外,刑法的目的不是事后如何施以刑罚,而是希望在前构建预防犯罪的壁垒。现实天平的平衡需要依靠多方主体共同努力,依据事实、法律审慎处理,一点点走到“最后的真相”。但心中的天平靠的是每一个人的道德良知,可能这才是每一个人应当坚守的基本准则和刑法的美好期许,也是“真相的最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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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306条 在刑事诉讼中,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伪造证据,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真的很急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最后,回到电影本身。我们可以发现,刑事诉讼权威严肃、程序严谨,对证据的确定性要求更高。正是如此,侦查、公诉、审判各个程序环环相扣,每一个法律工作者也都在自己的岗位上各司其职。而现实中总会有难度更大的案件出现,法律工作者的任务就是需要在复杂离奇的案情中、真真假假的材料中抽丝剥茧,一真的很急点点理顺案件的真实情况征信逾期严重哪里能借。程序和实体相互依存相互补充,程序合法是实体公正的前提保证,实体公正是程序合法的价值结果。实现诉讼程序全过程合法合规不只是让违法者得到公平公正的惩罚,更是让法律真正成为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社会良好秩序的武器。
文丨刑事审判庭 陈宇超、政治部 刘雪晴
部分图片来源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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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最后的真相》,背后的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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